各部门、学院: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为确保教职工2021年1月能正常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请务必在2020年12月29日前,对2021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确认,操作流程详见网址https://www.meipian.cn/3ag2fbac?share_depth=1
在办理时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 纳税服务热线、0591-87854446 财务处办公电话进行咨询。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20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