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学院:
近期,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行〔2019〕4号),规范省直单位出差人员出差期间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缴交标准。即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伙食补助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早餐、午餐、晚餐分别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40%、40%交纳;一天内由两家不同接待单位按照规定各安排一次工作餐的,出差人员当天不再领取伙食补助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市内交通工具有收费标准的,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的50%交纳。该规定从2019年8月1日起执行。即日起,我校出差人员,请严格按照文件精神执行。
特此告知。
附件:《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行〔2019〕4号)
财务处
201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