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学院: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附加扣除可选择由学校在按月发工资预扣税款时进行办理,或选择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自行向税务机关汇算清缴申报办理。由学校办理的,除大病医疗(按规定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自行汇算清缴申报办理)外,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继续教育可以按月享受专项扣除。
二、关于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政策及具体操作,详见附件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指引》。
三、为了更方便、快捷地进行专项附加扣除,我校建议教职工选择通过“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APP下载渠道详见附件二,APP具体操作详见附件三)。在APP上填报上传相关信息,三天后学校才能接收到税务机关反馈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为了保证1月份工资能顺利发放,请务必于2019年1月5日前在APP填报上传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之后若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有变化,请及时通过APP予以更改,同时告知财务处接收信息。若1月未能及时填报上传相关信息的,可以在当年内以后月份补报信息后再予以补充扣除。
四、填报政策的咨询方式: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致电87841120学校财务处王晓敏。
财务处
2019年1月2日